老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突然猝死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王二与丈夫李三乘坐客运车从a县前往b县。发车十几分钟后,客运司机发现李三表现出身体不适,告知其车上有袋子和垃圾篓,并停车。待王二把垃圾篓放到李三座位旁并回坐系好安全带后,客运司机才继续行驶。
后王二向司机提出要去a县医院,司机告知其前面不远处有去到a县人民医院的公交车。当司机准备停车时,王二表示不下车,继续乘车,并说李三可能是晕车。李三到客运车最后一排座位躺下,王二也随同坐在同排。五分钟后,王二查看李三的状况后称李三已死亡。司机将车停靠后,立即拨打120,后拨打电话报警。医生到达后,发现李三无呼吸和心跳、瞳孔散大,已无生命体征。
王二认为
客运司机在发现李三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询问李三身体状况,在王二一直呼唤李三未见回应的情况下,仍未上前查看,也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紧急变更线路尽快将李三送医,拖延了抢救时间,导致李三死亡。客运司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故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李三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客运公司认为
李三在乘车过程中虽表现出身体不适,但王二作为妻子全程随伺,并强调是晕车所致。王二曾提议回a县人民医院,在客车司机靠边停车后,二人又明确表示不下车,继续前往b县。王二称李三死亡后,司机加速将客车就近停靠,并立即拨打了医疗救护电话和报警电话,尽力救助。当地卫生院医生赶到时,确定李三已经死亡。然而李三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凶险,以及王二护理不周所致,我公司司机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客运车发出12分钟时,司机已经觉察到李三身体不适,在王二提出要去医院就医时,司机选择有去a县人民医院的公交车站台停靠,并告知王二如何转车;当王二夫妇决定继续乘车前往b县后,司机虽然对李三的身体表示关切,但在途经多个圩镇时没有告知王二,也没有积极向王二夫妇提出可就近去当地卫生院就诊的建议,未全面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
李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在身体一直不适、有家人陪同,又途径多个圩镇的情况下,未主动提出就近就医的请求,对其自身死亡亦存在过错。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客运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生命安全大于一切老年人在乘车过程中若发现身体突感不适请及时请求救助司机作为驾驶员若发现乘客发病应尽快将其送医救治履行好尽力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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